您的位置:首页汉传佛教律宗(南山宗)佛教戒律学佛教戒律学 第十三章 戒行论 第三节 对戒律的误解与曲解问题

第三节  对戒律的误解与曲解问题


  “重律”与“守戒”,虽为二个不同的概念,但彼此有密切的关系。“重律”自然能“知律”,既重视律也了解律,才是真能守戒的前提。反之,若真能善护戒行者,亦必是重律的。所以,此二者之关系即如王阳明说的“知行合一”关系,用西方伦理学者赫尔的理论来说,“重律”是价值判断,必然涵摄了“守戒”这祈使语句在内部(详见上章第四节六项)。
  然而,说“重律”又谈何容易!如前文迭曾提及,自南宋以来,律宗衰微,律藏已极少人闻问。有些人因此怪罪于禅宗,以为:“中国佛教自清规行后,不仅律学衰绝,而义学亦受衙大打赤。”又云:“伪清规一日存在,而佛教亦一日无改良之希望也!”(15)此言过矣,事初上,律宗的衰策。主因恐怕在律藏文字难明,而律宗所创造的义量,让人亦不易不解。如道宣即曾引随高僧一段公案,证明律藏之极难明白:
  “僧休法师,听洪律师讲《四分律》三十余遍,顾诸徒曰:予听涉多矣!至于经、论,一遍入神。今听律部,逾增逾暗。岂非理可虚求,事难会通乎?”(16)
  “理可虚求,事难会通”,僧休此言精妙,盖规范之学,不是纯理论的问题,乃必须与实际行为连贯起来研究的,而人的行为态样无尽,所谓“八万细行”,自不免琐碎而无味了。或正因如此,律宗乃以“判教”的方法,创造出“行教”的理论体系,冀望以“理”来统摄戒相万行。但律宗的典籍更令人难以卒读。由是,自南宋以后几天人专研律宗,也就事所必至了,对戒律严重误解或曲解的事也自然会发生了。
  
  一、误解的处理
  对戒律有较严重的误解者,如民国初年的杨度,其在《新佛教论答梅光羲》一文中说:
“即以戒律而论,食、色等戒未尽合理。肉食、蔬菜何者卫生,此与一切饮食问题相连,须待他日物理化学大明,方能为科学的决定。即舍卫生而言戒杀,亦尚有理。至于男女肉欲,源于生物本能,以之传种,非人类所独有。若以绝欲为戒,无异禁佛教之普行,设使世民间一切男女,皆奉佛教而为僧尼,人种且绝,何有于教?或谓不必戒欲,但须戒淫,以防痴乱,其说似是。然淫欲二者,界限如何划分,条教如何规定?且藉谨身以防心,亦非心之本,不如解放僧尼,同于居士。此种肉欲之戒,有损于身,无益于心,违反生理,决须扫除。”(17)
  杨氏这段话,显属荒诞,对戒律尤多曲解。试略为分析:
  1.男妇肉欲,牵动一切根尘,是最殊胜之事,也是最强烈的欲望。要完全断欲,是一种“最高标准”,欲修道当然应有最高标准,否则不成其为“修道”了。
  2.肉欲源自生物本能,固然没有错。但人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生物,正是其有“摆脱本能”的可能(自由意志)。如何扩大这种“可能”(即尽量减低本能的支配力)正是修道的目的,也是人类文化的本质要务。如照杨氏所言,服从“本能”才是对的,人类就不会脱离蒙昧野蛮了。
  3.僧尼是佛教的动力,即是现代语的“职业传道人”,正如西方天主教的神父修女一样,断离男女之欲是理所当然的。其为僧尼(受戒)绝对出于自愿,还须经这严格审查(三师七证、经过三羯摩程序,方得受领戒体)。反之,如自己不愿为僧尼,只要对任何人一说即可“舍戒”。且比丘有七次舍戒还为僧的机会。总之,其身分之来去,没有丝毫的勉强,尤无“压近”可言,故根本谈不上“解放”问题。
  4.因为出家人是佛教的动力,所以既不需要、也不可能使社会大众人人出家做僧尼。所以其“设使世间一切男女,皆奉佛教而为僧尼,人种且经”之假设,根本不成立。
  5.所谓“或欲”、“戒淫”、“以妨痴乱”、“淫欲界限如何划分”云云,应属未明“五戒”,也从未看过律藏的第一戒条的分析,方有此怪言。显见其痴乱,无待多驳。
  6.“且藉谨身以防心,亦非治心之本”云云,这是一种托大奢言而已。若“身”之不能稍谨,即情志尽受“本能”支配,何能说什么“治心”?诚然,若已修到具有“道共戒”的程度,当然用不着刻意“谨身”,而身自然已谨了。以若达禅宗“无相戒”的境界,已到了顿悟真如本性的程度,一切举动亦自然合戒了。这种“心已治”的高境界,迹近儒家《孝经》第四章说的:“是故,非法不言,非道不行,口无择言,身无择行,言满天下无口过,行满天下怨恶”程度了,自可肆意而为不致出错。若根本未达这境界,而奢言什么“谨身”不是“治心之本”,不是覆盖邪见而何?
  以杨氏的根器,尚且误解如此,遑论一般?以上不惮烦冗加以辨正,诚有不能已于言者。
  
  二、曲解的处理
  对戒律的本质、精神加以曲解,以掩饰自己的戒行羸弱者,亦世所常见的。例如前章第一节所论的禅宗“无相戒”,其实是一种有关“戒”的思相,也是顿教的教育方法。但此一词滥用结果,到了日本竟变成“无戒之戒”,出家众可娶妾生子而不守任何戒律,实为一种非僧非俗的“新兴守教”了。“无相戒”在中国,后世也有许多人将之作为不守戒行的藉口。
  对于这类曲解,吾人在第一章第一节也曾略引释续明的一段话,可谓有力的驳正,爰再详引如下:
    “如来制戒,本在摄僧。故戒律中事,皆就世间法而言,谓此是犯,此是不犯,此是不犯,此应作,此不应作。
  “不应以实相法用的批评衡量戒学的标准。因为诸法实相中,是没有我、人、众生、寿者、命者、时空等可言的。
  “佛弟子居处于世间上,生活起居时时都与他人发生接触,故世间一般之是非善恶,佛弟子应善加分辨,将顺修习。不如此,佛法即不能久住世间。
  “因此,戒律中说有人、有众生、有时空、有作者、有受者。也因此,才有犯、不犯、轻重、开遮等差别可言。
  “虽诸法实相不碍缘起,然佛为护佛法,遂假名而结戒,世间重者,重之,轻者,轻之,所以在毗尼中,佛不论说实相。
  “后世佛徒,多依实相深法而薄戒行,因而招世讥呵,自取堕落,殊与如来制戒的本意不合!此不可不知。”(18)
  “后世佛徒,多依实相深法而薄戒行”,旨哉!此言。如“无相戒”即为一种“实相深法”(胜义谛)。如杨度奢言“治心之本”,亦近乎此。
  除了这类曲解戒法者外,近世尚有以密宗“双修法”为藉口,以掩其欲尔之实者,有识者亦多非议之。惟此问题已逸出本文范畴,且不具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