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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检验佛法的标准:三法印

      所谓“法印”,亦即标准,“三法印”,就是用来检验一部经典或者思想是否是佛说、是否是佛法的三个主要标准。

      “三法印”即“诸行无常”、“诸法无我”、“涅槃寂静”。

      所谓“诸行无常”是指世间一切事物时时处于迁流不息、瞬息即变、无始无终的过程中,并不存在固定不变的样态。原始佛教是以“五蕴论”作为这一命题之依据的。《杂阿含经》卷一说:“色无常,无常即苦;苦即非我。非我者即非我所。如是观者,名真实观。如是受、想、行、识无常。无常即苦,苦即非我,非我者亦非我所,如是观者,名真实观。”“蕴”意为“积聚”。依照佛教的看法,作为构成世界和生命的五种元素,“若过去、若未来、若现在、若内若外、若粗若细、若好若丑、若远若近”(《杂阿含经》卷三),都是变易无常的,因此也是“苦”的。佛教所言的“苦”,种类极多,有二苦、三苦、四苦、五苦、八苦乃至一百一十种苦。总括而论,诸“苦”可分为三个层次:第一层是从感官角度而言的,如领纳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、法六尘所生之喜、怒、哀、乐等感受;第二层是从欲望角度而言的,如求不得、爱别离、怨憎会等类;第三层,也是其最重要、最深刻的一种观念,则是从存在的事物之相续变迁角度论,世间事物的相续,不能逃脱时间范畴的制限。在时间中,每一存在者总是流向它的不存在(灭)而不由自身决定。正如佛陀入灭时所言“一切万物无常存者”(《长阿含经·游行经》)。这种坏灭是一种无奈之苦,比如人的生、老、病、死就是如此。

      由“缘起论”及“五蕴论”的观点看,宇宙和人生只是一些无尽的、个别的、刹那即逝的元素的联合聚集,而这些元素又是依缘而瞬时生灭着。因此,在逻辑上必然会导致否定永恒的实体——“我”或“神”的存在。“诸法无我”就是“诸行无常”的合理推论。佛教中的“我”有“常”、“一”、“主”、“宰”四义。“常”是不变义,“一”是独立义,“主”是自在义,“宰”是支配义。换言之,所谓“我”即是指独立不变的实在自体。所谓“诸法无我”就是说一切事物或现象都是因缘而起的,这可以从两方面去理解:一、“法无我”,即世间一切诸法无恒常坚固之自体;二、“人无我”,即对主观的人来说也不存在一个固定的实体或主体。原始佛教认为,所谓实体性的“我”,起主宰作用的主体“我”,都是不存在的。因为人都是五蕴和合的产物,五蕴离散,人即幻灭。正因为“我”并非独立的实体,因此,众生就不能依靠自身而存在,都是依缘而存在的。

      涅槃寂静,又作“涅槃寂灭印”、“寂灭涅槃印”,略称“涅槃印”。一切众生不知生死之苦,而起惑造业,流转三界,故佛说涅槃之法,以出离生死之苦,得寂灭涅槃。

      在佛教中,涅槃的种类很多,通常分为“有余涅槃”和“无余涅槃”两种。“有余涅槃”是指断除贪欲、灭尽烦恼,已经灭除生死之因,但作为前世惑业果报的肉身仍然存在,仍然生活在世间,还有一定的思虑活动。与“无余涅槃”相比,“有余涅槃”是不彻底的,无余涅槃”是比“有余涅槃”更高一层的境界。在“无余涅槃”中,不仅灭除了生死之因,也灭尽了生死之果,也就是说,不仅作为前世惑业果报的肉体不存在了,而且连思虑也不存在,灰身灭智,永无生死。这是佛教的最高境界。

      应该特别指出,对于“涅槃”的理解,佛教不同时期、不同派别的解释和理解差别很大。小乘佛教视人生为大苦,而把人体消灭、烦恼尽除作为追求的目标,如同灯熄火灭,万事俱了一般。因此,小乘佛教的“涅槃”、“圆寂”,往往成为死亡的代名词。与小乘佛教不同,大乘佛教从一种新的角度来解释“涅槃”。他们认为,世间和“涅槃”是一致的,二者都是“空”,也都是“妙有”。世间的一切,都是“真如”、“实相”、佛性的体现。如果人们能够认识到佛教这一真理,反本还原,体证佛性,也就可达至“涅槃”境界。大小乘佛教对于“涅槃”境界的不同理解,说明佛教的“涅槃”学说的发展有一个过程。